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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南阳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为你支招

文章来源:南阳晨报 发布时间:2018-05-17 文字大小: |

 

    日常生活中,谈生意需要签合同,买房也需要签合同,有时不知不觉还被签了霸王合同。那么,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呢?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的法官们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向群众讲解签订合同时如何有效地保护自己,制约他人的不诚信行为。

    合同标的未审查 差一点吃大亏

    合同主体不明确 造成己方损失

    案情:2016年春,新野县孙女士与陈先生签订了一份购买厂房协议。协议约定,孙女士先期支付陈先生购房款200万元,陈先生交付厂房,厂房过户后,孙女士支付剩余的100万元。孙女士如约支付了前期费用,并对厂房进行了改造,投入生产。可陈先生却迟迟未提出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儿。孙女士无奈,只好到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发现,双方签订协议之前,陈先生已将厂房抵押给银行办理了贷款,且贷款未还,根本不能过户。在法官的释明下,孙女士追加贷款银行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孙女士先代陈先生偿还银行贷款100万元,然后再由银行和陈先生协助孙女士办理厂房过户手续。

    法官提醒:在买卖合同中,一定要对合同标的物进行详细查验,确保标的物无纠纷、无争议、产权明晰无瑕疵,同时对需要进行过户登记的房屋、车辆、大型机械设备等,一定要提前做足法律功课,到登记机关对标的物现状进行查询。交付价款之前,最好对标的物进行预登记,避免因审查不细而落个人财两空。

    案情:2016年7月份,某吊顶门市部与深圳某装修公司南阳分公司签订了一单工程合同。工程结束后,装修公司欠吊顶门市部工程款28万元,双方约定3个月内付清工程欠款。到期后,装修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门市部经营者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欠款。法院一审以陈某并非合同主体及深圳某装修公司南阳分公司并非法人为由驳回了陈某的起诉。陈某不服提起上诉,经法官调解,陈某作出适当让步,装修公司向其支付了工程款。

    法官提醒:签订合同时,如果对方主体是自然人的,要主动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是法人的要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生产经营情况,是非法人组织的,还要弄明白其是否经过登记、实际经营者及出资、设立人情况,并了解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情况,避免合同风险的发生。

    合同内容不明确 有理也说不清

    案情:2015年5月份,唐河县的刘老师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其中特别约定“待买受人房款全部付清时,出卖人交付房产证给买受人”。当月,刘老师就将全部房款交给了开发商,但却一直未得到办理房产证的承诺。2017年,刘老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为其房子办理房产证。房地产公司在答辩中称,未办证的原因是刘老师未缴纳大修基金、契税等相关税费。刘老师很纳闷,认为当时开发商曾口头承诺,这些费用不需要自己出,现在完全是说话不算话。法院最终以刘老师未按规定缴纳法律规定的相关税费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群众应对合同内容特别是履行方式及权利义务进行无歧义的明确约定,出现口头、短信、聊天记录等形式的变更约定,也要及时签订确认书或补充合同进行明确。

被签了霸王合同 法院判决更正

    案情:2007年11月29日,屈某购买了某开发商的一套商品房,房价总额为50万元。合同约定:出卖人在2009年12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屈某使用,并在交付使用后的90日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如违约按已付房款的0.1%支付违约金。但直至2016年屈某起诉,房地产公司未协助办理房产证。诉讼中,房地产公司主张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500元。屈某认为,该违约金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应属无效,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支付违约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过低,应予以调整,并酌定按照房款总额的1.5%调整为7250元。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合同虽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这种意思自治必须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平台理为基础,恶意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所订立的合同,不仅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而且还会降低自身的诚信形象,得不偿失。

    合同内容有瑕疵 一年内可撤销

    案情:2016年8月,张女士接到电话与孙某见面。孙某拿着一张借款抵押合同告诉张女士,其丈夫陈某欠自己20万元,陈某已经签字,因合同将用孙某和张女士共有的一套房子抵押,需要张女士也进行签字确认。张女士不信,与其丈夫陈某联系,陈某在电话中称“做生意赔了,让签字就签吧”。在孙某等人的一再要挟下,张女士最终签了字。随后,陈某告诉妻子,这20万元是赌债,当时被限制了自由,如果不签字,自己也回不来。张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自己及丈夫与孙某所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对该合同予以了撤销。

    法官提醒:通常情况下,对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都具备积极向法院主张权利的法律意识。我国法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如果等待对方主张再去抗辩,就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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