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深深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以后保证做个遵纪守法的公民......”被执行人夏某某在临颍县法院执行局写下悔过书,并让家人送来了执行案款。
2008年3月12日夏某某以购料为由向临颍县某信用社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到期后,该信用社多次催要,夏某某均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该信用社便将其起诉到临颍县人民法院,夏某某无故缺席审判,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判决被告夏某某限期偿还原告信用社20000元本金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告夏某某仍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偿还该借款,经信用社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临颍县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对被执行人夏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夏某某无视法律,既不申报财产,又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干警也多次找到夏某某做其思想工作,夏某某以自己未出席审判为由拒不承认该判决的法律效力,同时耍“赖皮”否认自己曾向信用社借款。鉴于夏某某无视法律尊严,态度极其恶劣,执行局组成合议庭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期间,夏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赶快叫家人送来执行款,并保证以后绝不触碰法律底线,再也不挑战法律权威。临颍县法院依法解除对夏某某的拘留,十余年的借款就此讨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