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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文章来源: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4-20 文字大小: |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确山西亚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干松茸菇产品(标称生产者:武汉绿禾堂食品有限公司洪山分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确山西亚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1批次干松茸菇产品,报告书编号:GC19410000440335845,生产日期:2019-09-19,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确山西亚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对确山西亚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立案调查,该公司销售的该批次干松茸菇产品共计5公斤,合计货值金额1500元;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已到终端消费,无法进行召回,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确山西亚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产品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确山西亚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6元;2.罚款60000元。罚没款合计6012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生产过程中产品控制不严格,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驻马店市众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鸡鸡精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驻马店市众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土鸡鸡精产品,报告书编号:GC19410000440335589,生产日期:2019-01-10,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项目不符合 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驻马店市众乐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对驻马店市众乐食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的该批次产品200袋,合计40公斤,货值金额200元;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驻马店市众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产品不符合 SB/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驻马店市众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罚款6500元。罚没款合计652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生产过程中产品控制不严格,不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三、正阳新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话梅味和海苔味花生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正阳新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话梅味和海苔味花生产品,报告书编号:GC19320000280532078,GC19320000280532077,生产日期:2019-05-01,经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正阳新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

经对正阳新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的该批次话梅味和海苔味花生产品共计156公斤,货值金额2400元;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正阳新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 与籽类食品》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正阳新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没款78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该批次产品储存时间过长,储存条件和温度控制不严格导致。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泌阳县富达康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冲调谷物粉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泌阳县富达康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冲调谷物粉产品,报告书编号:GC19410000443037854,生产日期:2019-9-10,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 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泌阳县富达康农产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对泌阳县富达康农产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该公司销售的该批次红枣桂圆茶6盒,共计5.4公斤,合计货值金额1800元;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已到终端消费,无法进行召回,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泌阳县富达康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冲调谷物粉产品霉菌项目不符合 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泌阳县富达康农产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8元;2.罚款52000元。罚没款合计5210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生产过程中产品控制不严格,杀菌消毒不彻底导致,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驻马店市佳宝清香斋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味品排骨味王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驻马店市佳宝清香斋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调味品产品,报告书编号:GC19410000440334094,生产日期:2018-9-12,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 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驻马店市佳宝清香斋调味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对驻马店市佳宝清香斋调味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的该批次调味品排骨味王产品共计30袋,5.4公斤,货值金额35元;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生产过程中产品控制不严格,不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当事人涉嫌生产调味品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 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驻马店市佳宝清香斋调味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元;2.罚款52000元。罚没款合计52005元。

六、河南正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正花辣小旦麻辣花生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正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正花辣小旦麻辣花生产品,报告书编号:GC19350000002938191,生产日期:2019-5-6,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 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正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或异议等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对河南正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的该批次正花辣小旦麻辣花生产品共计85.5公斤,货值金额3003.1元;该公司在收到不合格报告书后,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到目前为止,未收到任何有关该批次产品的投诉和举报。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该批次产品储存时间过长,储存条件和温度控制不严格导致。该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并采取了整改措施。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当事人涉嫌生产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 与籽类食品》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食品)》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河南正花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2元;2.罚款72000元。罚没款合计72192元。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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