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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家平:构建电商诚信体系 促进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信用开封 发布时间:2020-01-15 文字大小: |

核心提示:5月30日,2019中国电子商务大会“电商诚信分论坛”在北京举办,商务部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韩家平在论坛上发表主题演讲。


商务部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韩家平

(本文系韩家平老师在2019中国电子商务大会“电商诚信分论坛”上的主题演讲。)

一、我国电商信用建设取得的进展

电商诚信建设现状怎么样,首先我们经过这么多年的建设,电商诚信的状况是在改善的,取得很大进展的。突出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诚信建设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程度取得很大进展

去年我国《电商法》通过,合计7个章节89条条款,有关诚信建设条款有13条,大概占15%的比例。这些条款里面有促进性的条款,也有规范性的条款。

促进性条款主要包括全面推进电子商务诚信建设。为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利支持,鼓励诚信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推动信用评价主体的多元化,完善信用服务保障机制。

规范性条款方面从四个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明确诚信体系建设的权责,包括电商经营者的责任,行业组织者的责任,电商平台的责任; 

二是要求规范诚信经营,包括对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的要求;

三是要求打击违法失信行为,包括假冒伪劣商品、信息保护等等;  

四是推动开展信用评价。

2、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电商健康发展

在去年,相关部委围绕信用联合惩戒、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诚信经营、推动信用信息应用这几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文件,为电商健康发展进一步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例如:

国家发改委等8部门在2018年6月份发布了《关于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等8部门在2018年6月发布了《关于印发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在2018年12月份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商务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

3、电子商务诚信自律进一步加强

一是一些大的电商平台主动发起了电商联盟、反欺诈联盟等;二是加强了信用评定,规范诚信经营。除了平台的一系列行动,还有行业组织,也在大力推进商务信用建设。

我们通过商务大数据监测来看,消费者对于网购的满意度在大幅度提升,2018年我国网络零售行业总体好评率达到92.63%,较上一年增长4%。另外遇到电子商务纠纷的时候,84.4%的受访者表示会主动维权。

4、新业态商务信用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

一是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在信用建设方面一个重要的特色就是各地跨境电商实验区和综试区都建立了信用监管平台。在信用信息共享监管方面,已经开始应用。

二是共享经济领域的信用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如果从信用的角度来看,共享经济目前走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押金模式,开展业务。第二个阶段由押金模式走向信用租赁模式,这个模式目前正在成为标配。

5、信用服务方面的发展

我们国家电商信用服务有三个模式,一是电商平台自己提供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认证;二是专业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评价认证服务;三是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对于会员单位的诚信认证。

二、电商信用建设面临新的挑战

传统的失信问题依然存在,虚假交易、制假售假、刷单炒信这些现象依然存在。并且,电商信用建设也面临诸多新的挑战。

1、信用信息安全监管缺位

除了传统诚信问题以外,信用信息安全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多。平台企业目前掌握了大量的信息数据,而且部分也在对外提供信用信息的服务。但是,在这个领域的监管是缺位的,征信监管领域有《征信业管理条例》,但是只监管第三方系统服务机构,对于各个平台自身掌握的信息来看,没有明确的监管。

2、社会信用建设的数据需求和信息主体权益之间的平衡难度越来越大

现在信息采集的手段有很多,但是很多是不规范的。出现了一些非法倒卖个人信息,甚至形成一些产业链。保护商业利率和公民隐私方面也面临着很多的问题。

3、信用信息共享进展缓慢

信用体系建设的难点在于信用信息如何能够实现流动和共享。市场化的信息跟政府的公共信息之间,包括消费者如何参与进来,如何形成一种驱动的机制、一种自动化的机制是非常困难的。

国家发改委建立了全国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在政府强力推动下,要做政府部门之间的交换共享,依然还有很多困难。如果我们实现政府公共包括消费者参与的交换共享,如何建立良性机制,是我们建设的难点。

从企业角度来看,企业非常需要政府部门掌握的公共信息,比如市场主体的身份、资质、行政处罚和司法诉讼,这些数据在开放上程度不一,很多企业反映有很多困难,拿不到数据。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也非常希望能够拿到企业的数据,尤其平台掌握的交易数据、客户数据。但各个平台之间的数据标准不一,开放程度很差,政府也很难获得这样的数据。

信息获取不仅仅是技术上的问题,还有法律上的问题。目前这种跨区域、跨部门的信用联动机制信息不畅,导致政府和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存在很多困难,存在不愿共享、不敢共享、不能共享的问题,这个问题是我们下一步要重点进行解决的。

三、电商信用建设发展的趋势

1、法律法规建设进一步完善

非常好的就是我们现在有了《电商法》,但《电商法》又过于原则,如何细化相关规定,需要出台与信用建设相关的,具体可操作的规范。

各个地方也可以因地制宜,结合本地的情况出台一些更有针对性的地方法规和政策文件,加强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的共享。

标准需要进一步修订,现在标准发布了不少,但去年商务部专门做了一个工作,清理了一下我们发布过的有关电商标准,发现大多数现在都需要优化和进一步修订。

另外,行业自律机制需要进一步巩固,现在虽然平台之间有一些交互,但进展很缓慢。

2、互联网+智能监管的手段大量使用

从信用研究角度看,电子商务属于数字经济,数字经济时代的交易模式和信用体系模式跟传统经济有很大不同。数字经济时代的交易用一句话来讲:它是一个“匿名”的陌生人之间的交易。从非现场现金交易开始,逐渐发展成“匿名”陌生人之间的非现场现货之间的信用交易。

数字时代的信用模式是制度+道德+第三方信用服务,还有数据驱动平台的信用约束机制,将来平台的作用越来越大。

所以我们的电商平台在信用建设领域承担更多的责任。市场监管模式也一定会走上以数据为基础的技术监管+法制+市场机制。

3、信用建设对行业发展支撑进一步加强

一方面随着信用建设法制化的程度提高,电子商务信用共享和信用产品应用进一步完善,查询机制都进一步规范。

另一方面,合规前提下电商平台积累的大量信用信息可以进一步应用,比如在电子商务治理,物流和金融方面都可以很好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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