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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送达承诺制”解决“送达难”,优化营商环境

文章来源:文汇报 发布时间:2019-12-02 文字大小: |

作者: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法学教授 罗培新

“执行合同”(Enforcing contracts)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指标之一,衡量的是解决一个标准商业纠纷所需的时间和成本,包括司法效率、司法成本、司法程序质量等三个二级指标,分别占比33.3%。近年来,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我国此项指标一直高居前列。就二级指标而言,我国的“司法程序质量指数”在满分18分中得16.5分,全球第一。司法成本指标同样位居世界前列,唯独司法效率指标进一步提升的空间较大。

司法效率指标考察的是时长,包括起诉、立案、送达、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庭审、宣判、上诉、执行、保全、拍卖等耗费的时日。世界银行《2020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我国这一指标为496天。其中,“立案和送达”阶段被认定为35天,扣除立案阶段(含诉前催吿和撰写诉状等)10天左右,单次送达(仅立案阶段)时间即被认定为20天以上。世界银行反馈意见特别提到,我国存在送达地址确认难、送达速度慢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商事活动日趋活跃,商事纠纷日趋增多,“送达难”这一有碍营商环境优化的问题不断凸显。由于企业实际营业地与登记住所地不一致,或者无法找到企业实际经营地而导致无法送达的,占到相当大的比例。这不仅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效率,也使得胜诉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更直接阻碍了我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的进一步提升。

笔者建议,借助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及上海在行政审批领域推行的“告知承诺”实践,推出规范性文件,以解决行政机关、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难”问题。简单说来,一方面,企业必须承诺,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登记真实的经营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完成变更备案,否则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行政机关、法院和仲裁机构依照该地址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即视为有效送达。

完成以上制度设计,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其一,法理正当。在法理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承载着发布有效信息、降低交易成本、满足公共监管的价值追求。在该平台上提供真实的信息,是企业应当承担的基本职责,并不属于政府施加的不合理的监管负担,不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完全符合世行的价值观与方法论。

其二,企业承诺。企业在设立登记时,应当由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住所信息诚信承诺书》,承诺以下事项:第一,在平台上填报的信息真实准确;第二,信息发生变更后,及时在平台上完成更新;第三,该地址是行政、诉讼及仲裁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第四,如因企业自身原因致使该地址不准确或不真实,从而导致无法实际送达的,视为法律文书已经送达。

其三,平台优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完成以下事项:第一,优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设置相应模块,企业可以在线实时更新送达地址、送达联系人及联系信息;第二,该模块备有《企业住所信息诚信承诺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送达地址、送达联系人、电子邮箱、联系电话等信息;第三,通过政务平台(如“一网通办”)与行政机关、法院、仲裁机构共享企业住所信息。

此外,还应该明确送达确认、异议处理及替代证明等问题。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改革,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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