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与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我办制定了《河南省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2017年4月28日
附 件
河南省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31号)及《河南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与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信用平台)的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信用主管部门及各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市县信用平台)。考核事项及权重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综合权重表见附表。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处)、省信用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80分以上为较好,60分至79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较差。
第五条 考核以信用信息共享共用为重点,主要考核市县信用平台与省信用平台共享的信用信息数据量、信用信息更新情况、信用信息覆盖领域、数据质量、阶段性重要工作完成情况、信用工作协同情况等内容。
第六条 年度累计共享信用信息数据量考核。主要参考指标为市县信用平台与省信用平台年度累计共享的数据总量情况。
第七条 月度信用信息更新情况考核。主要参考指标为每月增量向省信用平台共享数据量及每月向省信用平台更新次数。
本月增量共享数据量:市县信用平台每月向省信用平台增量共享数据量。
本月更新次数:市县信用平台实现实时更新或当月向省信用平台更新数据的次数。
第八条 月度数据覆盖领域考核主要参考指标为信源单位数量、数据覆盖省辖市本级及县(市、区)、直管县(市)的数量以及信息类别数量。
信源单位数量:市县信用平台向省信用平台共享的数据覆盖本省辖市及县(市、区)、直管县(市)提供信用信息数据的单位数量。
数据覆盖省辖市本级及县(市、区)、直管县(市)的数量:各省辖市信用平台向省信用平台共享的数据覆盖辖区内的区、县数量,各直管县(市)信用平台向省信用平台共享的数据覆盖本级政府部门的数量。
信息类别数量:市县信用平台向省信用平台共享的数据中,涵盖的信息类别及数量,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类”“行政许可类”“行政处罚类”“荣誉类”“司法裁定类”等五类信息。
第九条 月度数据质量考核主要参考指标为关键信息完整程度。
关键信息完整程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向省信用平台共享信用数据中关键信息的完整程度,即关键信息不为空的数量占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全部共享数据量的比例。关键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主体名称及相关代码,其中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登记码,自然人应当包含身份证号。
第十条 月度阶段性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将按照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部署和阶段性推进情况进行调整。目前主要对市县信用平台建设情况、市县信用平台向“信用河南”网站推送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双公示数据情况、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信用应用情况、向省信用平台报送红黑名单情况、向省信用平台提供民政系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情况以及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案例提供的数据情况六个方面进行考核。
信用平台建设情况:按照省总体规划和统一数据标准,信用平台建设、与省信用平台联通及数据共享开展情况。
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双公示数据:市县信用平台向“信用河南”网站或省信用平台共享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双公示数据情况。
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情况:市县信用平台向省信用平台提供民政系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存量转换和增量公示数据情况(存量是指改革前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数量,其中民政系统为2015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主体;增量是指改革后注册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数量,其中民政系统为2015年12月31日后注册登记的主体)。
信用应用情况: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利用省信用平台在行政服务大厅事项办理、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开展信用信息查询并向省信用平台反馈应用情况。
报送红黑名单情况:以结构化数据向省信用平台报送黑红名单情况。
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激励案例数量:市县信用平台向省信用平台共享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案例的数量。
第十一条 月度信用工作应急处理情况主要参考指标为市县信用平台与省信用平台联通中断协同解决问题效率及信用信息共享工作配合度。
第十二条 省信用中心将不定期对市县信用平台向省信用平台共享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将结果报送至省信用办,并公示至“信用河南”网站。由省信用办向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信用建设主管部门和平台建设部门通报市县信用平台与省信用平台共享数据、互联互通的考核情况,并将考核情况通报至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