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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楼上漏水楼下受损相邻关系理应赔偿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20-03-04 文字大小: |

贺某系某小区501户房屋的所有权人,宋某某系601户房屋的所有权人,宋某某与司某某系夫妻关系。

2016年12月1日,司某某与巩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从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后又延长至2018年5月31日。

2018年1月31日凌晨,601户房屋厨房水管爆裂,导致501户房屋的部分墙体及部分家具被水浸泡,宋某某得知情况后赶至现场,将爆裂水管予以修复。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贺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某、司某某承担房屋维修费、房屋租赁费、沙发、茶几损失、搬家费、装修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16576元。

宋某某、司某某辩称,房屋已出租给巩某,漏水的事不是很清楚,贺某家装修人员2017年11月1日打电话说房子卫生间漏水,便对卫生间下水管道进行了维修。2018年1月31日邻居打电话说家里漏水,再次到现场对漏水进行了清理,并给贺某装修人员开门查看情况,现在已经修好不漏水了。因为房子已出租给巩某,出租合同也注明了房屋跑漏水都由巩某负责。

法院审理期间,通过调取的证据证明贺某与司某某曾于2018年3月26日通过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司某某同意赔偿贺某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台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宋某某、司某某在使用或出租房屋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和不妨害相邻关系,如因漏水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贺某与司某某于2018年3月26日经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确认。宋某某、司某某虽将房屋出租给巩某,但因巩某系房屋的承租人,不是房屋的相邻关系人,故巩某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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