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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拟规定:公众账号不得制造虚假舆论热点

文章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20-10-20 文字大小: |

  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10月15日消息,为了促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网络生态,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提出了更为细致的监管要求。

  在资质层面,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取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在账号层面,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未经互联网用户知情同意,不得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未经互联网用户知情同意,不得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批量注册、囤积或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公众账号监测评估机制,防范账号订阅数、用户关注度、内容点击率、转发评论量等数据造假行为。

  针对违规违法账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禁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公众账号以相同账号名称重新注册;对注册与其关联度高的账号名称,还应当对账号主体真实身份信息、服务资质等进行必要核验。

  针对商业服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与生产运营者开展内容供给与账号推广合作,应当规范管理广告经营、知识付费、电商销售、用户打赏等经营行为,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夸大宣传、实施商业欺诈等,防止违法违规运营。

  征求意见稿要求,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不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或注册与自身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公众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

  (二)恶意假冒、仿冒或盗用组织机构及他人公众账号生产发布信息内容;

  (三)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等服务;

  (四)操纵利用多个平台账号,批量发布同质信息内容,生成虚假流量数据,制造虚假舆论热点;

  (五)借突发公共事件煽动极端情绪行为,或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和组织名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六)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原创内容,引用或捏造不实信息来源,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

  (七)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牟取不当利益;

  (八)批量注册、囤积或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

  (九)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或未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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