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9日,失信被被执行人某公司迫于拒不履行判决罪的压力,主动将30余万元执行款交至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履行了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
李某诉刘某、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赔偿刘某30余万元,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某及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刘某及某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向汝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找到被执行人耐心释法析理,通过情理法劝导其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经调查,在判决生效后,某公司账户上有大额银行交易明细,某公司具备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能力而拒不履行,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干警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意识到事情严重性的某公司派人到法院缴纳了全部执行款,该案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