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使口罩等防疫物资一度成为紧俏商品,微信朋友圈出售口罩信息泛滥,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复工复产,引发了纠纷。焦作市山阳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疫情防控期间,原告某化工有限公司为尽快复工复产,委托员工夏某娜采购一批口罩。夏某娜通过他人介绍与被告夏某昇取得联系,2月11日,二人通过微信协商购买口罩事宜,夏某娜预购买KN95口罩3000个,双方协议价格为每个21元。
“几天能到货?”“口罩有质检报告吗?”面对夏某娜的询问,夏某昇称:“口罩保真,后天发货,三天之内到。”“那你得保证三天之内到货,我们1500多名职工都等着口罩到货恢复生产呢。”“放心吧,肯定能到货。”经过询问了解,夏某娜当天向被告微信转账全部口罩款,共计63000元,并要求对方尽快发货。
2月13日,夏某娜第一次催货,夏某昇称马上到货,让其放心。直到2月17日,夏某娜多次询问,但被告的回答都是没有发货。“退钱吧,领导这边我真的没办法交代了,厂里1500多名职工现在等着用口罩,真没办法再等了。”夏某娜多次表示让对方退钱。2月18日,被告给夏某娜发送一张物流信息截图,显示口罩已到郑州,下一站发往焦作。夏某娜说:“明天一定催件,给我送货啊。”
2月19日,口罩依然杳无音信。在多次要求退款无果后,公司将夏某昇起诉至山阳区法院。
法院受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如果是普通的买卖合同,晚一两天交货,最多支付违约金,不会要求返还货款。但这批口罩购买时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最为紧张的时期,购买口罩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而被告未能按约定时间供货,已经违约。为保证企业复工复产,必须全力支持企业的诉求。
最终,山阳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夏某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货款63000元并支付利息。
“疫情期间口罩变得异常珍贵,本案原告因恢复生产需要大批口罩,而被告想利用该时机赚取差价,发不义之财,且未能按时供货,给企业复工复产带来严重影响。”承办法官表示,法院将严厉打击此类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让企业安心谋生产、放心搞经营,在辖区构建优质的法治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