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主拒还购房定金,法院竟判支持? 发布时间:2020-12-08 09:31:59 近日,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时,在审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不需返回原告所缴定金。 原来,原告任某和被告张某因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纠纷,任某和张某口头约定购房合同后,任某先向张某预付了30000元定金,之后又向张某支付了100000元房款,但在支付部分房款后,任某又向张某表示因其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继续购房,并表示关于其他事宜双方另行达成协议,随后又通过微信语音向张某表示关于房屋定金张某想退就退不退也行,之后张某便退回任某100000元购房款,未退定金。后双方因房屋定金引发纠纷,始终达不成协议,任某便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张某返还定金及其违约金。 经法院审理,法院认为任某和张某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已经在张某退换任某100000元购房款而解除,系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任某所要求的定金,系其自身违约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按照定金规则,预付方一方违约的,卖方可以不退定金,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任某的诉求。后任某上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