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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统一信披规则 强化中介机构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信用开封 发布时间:2020-12-31 文字大小: |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联合制定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首次统一了公司信用类债券各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强调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强化了承销机构、会计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法律责任。《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司信用类债券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在我国信用债品种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但三者信息披露规则不同。《办法》通过统一和明确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有助于增强市场透明度,强化投资者保护,推动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从主要内容来看,《办法》主要涵盖了六大项内容。首先统一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强调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次,统一了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发行阶段披露的文件内容、募集资金、企业内控制度等要求,以及存续期间的披露要件、披露频率、披露时点等方面要求。例如,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同时细化了存续期重大事项认定及披露要求。结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了22项重大事项类型和具体界定标准,其中包括: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企业转移债券清偿义务,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等,要求企业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此外,明确信息披露参与各方的责任。强化企业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同时明确承销机构、会计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要求中介机构应当确认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内容与其就本期债券发行出具的相关意见不存在矛盾,对所引用的内容无异议,并对所确认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引用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统一企业被托管、接管或进入破产程序,转移债券清偿义务、债券违约等多种特殊情形下的信息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文件更正、变更、豁免的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规则统一,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提升债券市场法治化水平,助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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