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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 看看这些后果多严重

文章来源:信用开封 发布时间:2021-03-11 文字大小: |

如今,“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驾驶人员的共识,可是还有少部分人因为饮酒触犯了危险驾驶刑事犯罪的红线。昨日,记者选取南阳法院审理的几起酒驾案例,希望驾驶人能从中汲取教训,提高安全驾驶意识。

男子醉酒驾驶 被判拘役三个月罚金一万元

2018年3月2日17时许,文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至邓州市城区新华路丁字口处被邓州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文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7.2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犯危险驾驶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文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文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酒后驾驶还袭警 他被判刑十个月

2019年12月11日13时许,刘某在朋友家中吃饭期间饮酒,酒后其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载着其女儿回家,后在其家门口因对村民张某将车辆停放在其门口不满,两人发生争执,刘某殴打张某。张某报警后,淅川县公安局荆紫关派出所民警对刘某进行依法传唤,刘某却对3名民警进行踢打,造成一名民警右手掌、嘴角受伤,另外两名民警手臂受伤,持续时间近20分钟。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21mg/100ml。经法医鉴定,一民警伤情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道路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酒后因琐事和他人发生纠纷,并以暴力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亦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刘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而且被告人刘某曾两次因打人被行政处罚,再次酒后驾驶并妨害公务,暴力袭警,依法应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人睡醒酒未醒 确保安全再出行

2019年9月8日晚,余某与其朋友在位于南阳市溧河物流园附近的某饭店吃饭并饮酒,酒后余某步行回其家中休息。第二天早上7时30分,被告人余某驾驶小型轿车出行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余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3.O3mg/100m1,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犯危险驾驶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但念其初犯且能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决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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