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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作虚假陈述 罚款2万元

文章来源:信用开封 发布时间:2021-07-02 文字大小: |

“对不起!我知道错了,我不该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扰乱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我会尽快缴纳罚款的。”5月19日上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龚某因在诉讼中故意向法庭做虚假陈述,法院决定对其罚款2万元,并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

记者获悉,这是今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份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处罚的决定书。

在龚某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通信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再审过程中,合议庭查明龚某在该案中陈述不知他的合伙人王某所打的5张借据,并称该5张借据与其所干工程无关;而在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另案向王某追偿时,龚某却作证称王某所打的5张借据中有2张共计50万元是他应得的工程款,是他让王某替自己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他本人已收到该50万元,导致该案因出现新的事实而进入再审。

合议庭法官一致认为,龚某与王某二人经常在一起干工程,且上述工程款系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直接转账至龚某的个人银行账户,龚某在原审中对王某出具的借据未认真核实即予以否认,应当认定其故意向法庭作虚假陈述。如对龚某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不予以处罚,将变相鼓励或放纵当事人不守诚信,进而导致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根据相关法规,龚某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法院决定对龚某罚款2万元。龚某当庭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不申请复议,并于当天缴纳了罚款。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王干祥介绍,近年来,当事人为了得到于己有利的裁判结果,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法庭是神圣、庄严之地,任何人都不得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或有其他扰乱诉讼活动的行为。广大诉讼参与人应当记住,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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