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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破产便利化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信用驻马店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2-01-04 文字大小: |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和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工作,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的要求,全面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制度化、常态化的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主要任务

(一)做好破产企业职工民生保障。落实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欠费偿还等问题。对于吸纳破产企业原有职工的重整企业,积极给予相关政策扶持。配合管理人调查职工债权,核算破产企业拖欠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依法实施财产接管。协调有关单位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及时解除针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驻马店海关)

破解破产税务难题。市税务局要在12月底前,提出措施,着力破解企业破产程序中税务发票领用、税务注销、税收滞纳金核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破产重整企业税收信用修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协调申报税收债权,协调征税机关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及时申报税收债权,协调督促管理人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申报税收债权;协调研究税收债权优先性等方面存在的规则冲突,统一执法尺度;协调将整个清算期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破产企业清算所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税依据;协调做好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和应纳税额计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驻马店海关、市法院)

(四)处置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研究运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解决土地使用权处置难题。依法处置由政府收回的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执行。对于破产企业建造并占有的违法建筑,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应会同法院以争取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区别对待,个案处理。着重解决破产企业不动产产权以及在建工程存在的瑕疵,加强对管理人在不动产处置过程中过户手续的办理与配合,协调住房管理中心、法院建立不动产档案互联互通机制,积极支持管理人调取、查询破产企业的不动产信息。(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县区政府)

(五)建立破产财产处置通道。协调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人招募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充分利用招商引资资源和市场,推介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解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难、重整企业投资人招募难问题。(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县区政府)

(六)加大对国有“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的清理力度。加强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协调金融机构和国有“僵户企业”,积极开展债务处置,国有企业应限期制订和完成债务处置计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文资办)、市发改委、市金融工作局、县区政府)

(七)协调开展企业破产重整。协调金融机构债权人、债务企业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帮助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和成功率。

优化破产企业信用管理。人民银行驻马店中心支行要进一步研究并督促商业银行落实破产企业信用删除问题,配合破产管理人管理企业账户,推动出台简化重整程序中银行债权人减免破产企业债务所需履行手续等方面措施。(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驻马店中心支行、市发改委)

(八)依法打击逃废债。协调加大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等犯罪的立案、侦查力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有恶意侵占、挪用、隐匿企业财产,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管理人的提请或者依职权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人民银行协调金融机构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涉及破产企业银行账户的查控工作,公安部门加大债务企业股东、经营管理人员相关情况的协查力度,形成打击逃废债工作合力。(任单位:市法院、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驻马店中心支行)

(九)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大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稳定维护工作力度。公安机关接到涉及破产企业相关人员的抢控财产、人身伤害、散布谣言警情后,应当及时出警处置。切实保障管理人履行职务,管理人人身、财产等受到侵害的,依法追究责任人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企业破产中,公安机关应依据法院的商请,协助做好财产接管、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的风险评估、稳定预案和秩序维护。信访部门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领域舆情跟踪和信访稳定工作,确保秩序稳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县区政府)

(十)及时处理破产企业变更注销,协调破产企业税务非正常户转正常户问题,协调及时办理破产企业税务和工商变更、注销登记,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简化登记程序和手续。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依申请及时予以税务注销。破产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研究制定并落实破产重整企业涉及的生产许可、资质证明等变更登记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相关部门)

(十一)明确管理人职责定位。按各部门职责,协调各有关单位充分认识管理人职责定位,充分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法定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驻马店中心支行、驻马店海关)

(十二)加强破产管理人行业管理。完善驻马店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切实发挥管理人协会在规范管理人执业、强化管理人监督等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民政局)

(十三)完善破产企业案件经费保障制度。依托驻马店市破产管理人援助基金,多渠道筹措破产经费,持续发挥援助基金保障作用,激发破产管理人工作积极性。(责任单位:市法院市财政局)

(十四)建立企业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按各部门职责,监测、分析企业欠税、大规模集体欠薪、欠贷、对外担保等风险情况,发现经营异常的,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弃企逃债及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况出现。同时,加大金融债权人协调力度,探索预重整与司法重整的有效对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文资办)、人民银行驻马店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局)

(十五)协调财政金融支持。财政和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在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在财产处置方案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重整信贷支持等方面切实支持企业破产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文资办)、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驻马店中心支行)

(十六)培养专业的破产审判团队。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区法院应设立专门负责破产审判业务的合议庭,实现破产案件审理的集中化、专业化。每年定期组织破产业务培训,通过会议研讨、论文征集等形式,研究房地产企业破产、关联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处置等重点问题,提升破产审判人员专业素养。(责任单位:市法院)

(十七)制定破产案件和简易审理规范性文件。针对破产案件周期长、效率低的问题,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市法院要在11月底以前制定专门的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在确保利害关系人程序和实体权利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处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等破产案件,实行简易审理,切实提高办案效率。(责任单位:市法院、市相关部门)

(十八)充分发挥执行程序的功能作用,缩短破产案件时间。人民法院在执行转破产案件中要充分发挥执行程序简便快速功能,探索执行程序替代简易破产程序。对于债务人企业资产较少、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债权人人数较少的案件,探索由执行部门员额法官与破产审判部门员额法官组成联合合议庭审理案件;探索破产办案平台与执行办案平台的对接,通过执行办案平台查询、控制债务人企业的资产;探索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财产处置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探索在破产程序中运用执行强制措施,推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协作和尝试融合。(责任单位:市法院、市相关部门)

(十九)加强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便利破产财产处置。1.推动网络司法拍卖。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更加符合破产案件特点的财产网络拍卖方式,单设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板块,适时研究制定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规则,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2.推动债权人会议网络化。鼓励破产案件审理法庭采用召开网上债权人会议等方式深度运用信息化手段,使得债权人参会,提高审判效率。3.加强市县区法院与全国法院破产重整信息平台的对接。市法院要优化市法院办案工作平台与全国法院破产重整信息平台对接。利用全国法院破产重整信息平台的网上立案端口,通过网上预约主要渠道探索网上立案,跨域立案、降低立案成本。通过“一网两平台”同步生成破产审判电子信息数据,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责任单位:市法院、市相关部门)

(二十)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1.完善破产管理人考核制度,实现动态管理。市法院要在12月底前制定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强化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等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的监督。对于典型的破产管理人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2.加强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的作用,加强破产管理人报酬保障资金、接管债务人企业财产、查询债务人企业资产状况等方面的履职保障。3.开展业务培训,提升业务水平。依托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市律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专题培训、适时举办业务论坛,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责任单位:市法院、市相关部门)

、保障机制

二十一)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相关市领导、市法院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召集人,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文资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卫健体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驻马店中心支行、驻马店海关等为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市法院)

二十二)设置协调联动机制公室。市企业破产处置联动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院,负责协调联动日常工作,包括起草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报告、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调研提出需协调的问题、筹备召开联席会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相关信息以及其他日常事宜。(责任单位:市法院、市相关部门)

二十三)建立协调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负责召集。联席会议负责听取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报告、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全局性事项;专题会议根据议题由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解决特定领域问题。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联席会议经研究,对报请协调解决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供各方执行;尚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可待条件具备后另行提交审议。(责任单位:市法院、市相关部门)

二十四)建立联合调研和提案制度。根据企业破产处置工作需要,每年选取一定数量需要协调解决的共性问题,由协调联动机制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共同起草提案提交联席会议审议。(责任单位:市法院、市相关部门)

二十五)明确分工落实各部门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企业破产工作在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方面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责任落实,积极创新探索,全力以赴支持配合企业破产工作。对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确定的事项,责任单位要根据要求,相互配合、统一协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依法及时履行职责。县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解决有关问题,力争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当地,推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县区级协调机制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可以报请市级协调机制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责任单位:市法院、市相关部门、县区政府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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