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项目建设23条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项目建设23条意见
为确保重大项目签约后90个工作日内和土地摘牌后50个工作日内开工建设,并高效推进,早日建成,特制定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效能推进项目建设的意见。
一、项目报备
1、项目签约后24小时内报备市大项目办,纳入C类项目管理与考核。(责任单位:签约单位)
2、建立信息共享和主动服务机制。市大项目办接到签约项目报备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发布到信息共享平台,各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主动与项目业主单位联系,并提供项目审批所需材料清单。(责任单位:市大项目办、市,县有关审批部门)
二、项目立项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3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7个工作日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5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4、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取水许可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不含河道采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3个工作日内完成、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5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6、入河、入湖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审核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书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7、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和树木的审批3个工作日内完成;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8、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5个工作日完成。(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9、非煤矿山、冶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10、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和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审批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11、项目建设涉及林木采伐许可7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三、项目报建
12、建设用地报件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核、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3、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消防支队)
1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1个工作日完成;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
15、市政燃气管道建设:在规划部门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燃气管道的设计工作;市政、园林等部门办理开挖手续审批后,3日内进场施工。用户工程:受理用户报装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勘察设计、预算,用户办理安装手续后3日内进场施工。(责任单位:市城管局、豫南燃气)
16、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客户用电主体证明,供电公司现场勘查、确定供电方案并答复,自申请日起10千伏10个工作日内完成、35千伏和110千伏13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
17、热用户申请供热报批在要件齐全的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完成;热用户与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签订用热意向协议5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合热用户进行现场管网路由踏探以及开口位置确定2个工作日内完成;用户与主管道碰口1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与沿线热用户沟通协调、调整生产计划以满足热网停运碰口条件)。(责任单位:市城管局、驻马店国电热电公司)
18、报装用户接水地址在市政管网敷设范围内新接水报装审批3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单位:市城管局、中业水务)
四、项目推进
19、在建项目施工环境“六个百分之百”首次认定是否达标1个工作日完成。凡是环境达标的允许施工(应急情况除外)。(责任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战办)
20、对项目推进中存在问题实行周报告制度。每周三各县区政府,市直主管部门将需要市政府研究解决的问题报市大项目办。市大项目办分类汇总后提交各分管副市长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
21、召开项目推进周例会。每周一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对分管领域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分管副市长自身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提交每周二市政府主要领导召开的重点项目推进周例会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22、实行重点项目月通报制度。每月由市大项目办牵头对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一次督导和考核。每月的督导考核结果和部门审批事项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督查积分排名,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市大项目办、市政府督查室)
五、项目验收
23、项目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