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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优化和规范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的指导意见》的 通知

文章来源: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2-02-15 文字大小: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和规范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优化和规范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0月14日

 

关于优化和规范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规范投资审批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以精简中介服务事项、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升中介服务水平为重点,建立投资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指南,建设开放、公平、规范、诚信的中介服务市场,实行服务承诺制,构建科学有效的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运用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提升中介服务效率,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活力提供基础支撑。

二、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一)严格执行事项清单。投资审批中介服务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称中介服务机构)接受项目单位或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作为投资审批条件的技术性有偿服务,包括相关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咨询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清理规范,建立河南省投资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见附件)。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或要求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二)制定中介服务指南。对于每项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省行业主管部门要逐一制定通用服务指南,审批部门结合审批事项需要进一步细化要求。其中,对于项目单位委托类中介服务事项,要明确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以及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等;对于审批部门委托类中介服务事项,要明确评审范围和规范,以及评审流程、办理时限等,纳入投资审批程序。省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理、执业公示、执业记录等制度,按照投资审批中介服务指南提供中介服务。

(三)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放管服”改革推进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清单进行评估,及时更新发布投资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清单。根据清单调整情况,以及对服务指南的评价情况,省行业主管部门要适时调整和优化投资审批中介服务指南。

三、严格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一)放开中介服务市场。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各地、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导致垄断的政策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清理,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不得设置区域性、行业性和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具有竞争关系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正当中介服务竞争,不得达成有关服务价格、服务范围、服务地域等垄断协议。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有关机构实行垄断行为。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支持各类资本进入中介服务行业和领域,不得限额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数量,营造统一开放、服务高效、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

(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并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公布的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目录清单明确收费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收费标准等,不得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和降低服务质量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加强投资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出现恶意上涨或下降时,要督促和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合理定价。

(三)加强中介服务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要求、谁监管”的原则,省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审批部门协同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管,维护开放公平、规范诚信的市场秩序。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按照公平规范的原则,定期组织对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中介服务指南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对未按照服务指南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视情节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依法处理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对于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按规定实行移出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不予采信中介服务意见、不予纳入政府购买中介服务对象等限制措施。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优化提升中介服务水平

(一)公平择优服务机构。对于项目单位按要求可以自行编制、也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的中介服务事项,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自主择优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项目单位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中介服务,应当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不得转嫁给项目单位。对项目单位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项目单位和审批部门不得委托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二)实行服务承诺制度。中介服务机构要按照投资审批中介服务指南,细化明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提供材料等,在经营场所或者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公示。中介服务机构要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业规程、执业标准、执业技术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公示内容提供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具备相应资质、技术水平和执业人员,确保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各类报告的评估、评价、编制、审查等任务。原则上审批部门应当直接采信中介服务机构依法提供的中介服务意见;经过审核,不采信中介服务意见的,应当向项目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书面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中介服务机构对出具的报告或作出的评审结论负责,承担法律责任。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单位委托符合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提升项目管理专业化水平。

(三)推行网上在线交易。依托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完善提升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功能,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介服务规范标准、中介服务机构名录、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面向全国中介服务机构实行“零门槛、零限制”入驻,入驻的机构可在全省范围依法开展服务,不受区域、行业、规模等限制,实现网上展示、网上竞价、网上评价、网上投诉。依托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办理时限、服务质量、收费情况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加强网上交易平台与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推动数据共享与交换,建立联合奖惩机制。

五、提高中介服务评估效率

(一)简化评估论证环节。全面推动投资审批领域实行联合踏勘、审查、审图、测绘、验收,压减审批部门评估论证时间。对于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委托评估。对国家和省已经颁布建设标准和造价标准的项目,上级审批部门已评估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不进行咨询评估。

(二)推行“多评合一”。按照省政府部署,对于审批部门委托的技术性审查事项和项目单位委托的强制性评估事项,推行并联评审、多评合一,实行统一受理申报材料、同步编制评估报告、同步开展技术评审、同步完成事项审批、统一反馈审批结果的服务模式。

(三)实行“区域评估”。按照省政府部署,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等园区、功能区,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区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和规范投资审批中介服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省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按照整体部署,协同推进,狠抓落实。

(二)落实推进责任。各地、省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精心组织、周密谋划,建立相关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推进优化和规范投资审批中介服务各项工作。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制定完善中介服务指南、建立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随机抽查、对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失信惩戒等管理职责。

(三)强化监督检查。省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审批部门建立健全项目单位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省大数据局要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及时跟踪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优化和规范投资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

       (2019版)

      2.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详细清单

       (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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