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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未尽抚养义务 监护资格被撤销

文章来源:内乡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4-28 文字大小: |

近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因被申请人张某多年来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未尽抚养义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其对女儿的监护权,并同时指定祖母作为监护人。

被申请人张某系申请人赵某儿媳,张某与申请人之子周某于2011年生育女儿周小某,周小某2岁时,周某患病卧床丧失劳动能力,被申请人张某不辞而别离家出走。被监护人周小某一直跟随其祖母即申请人赵某生活,被申请人张某多年没有音信,未尽抚养义务,也未尽抚养之责。为此申请人特提起诉讼,向法院申请撤销张某对周小某的监护权,并要求指定自己为周小某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被监护人周小某的母亲,多年来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未尽抚养义务,其行为对被监护人周小某的成长造成了不利影响,不适宜担任周小某的监护人,应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被监护人周小某父亲已去世,赵某作为周小某的祖母,愿意抚养照顾周小某,周小某亦同意由祖母作为其监护人。结合庭审中的陈述及证据,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监护是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若监护人未能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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