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为旅游骗取出境证件而实去国外相亲的刑事案件,维持了被告人赵某某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裁判结果。
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为获得介绍费,安排相亲人员高某某、刘某某等七人到该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以旅游等虚假名义骗取护照、办理旅游或商务签证,而后将上述相亲人员介绍给非法涉外婚介机构,由该机构为相亲人员购买机票统一前往越南等国家进行相亲,并收取高额费用。
周口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是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还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具备合法出境资格,使用以虚假的出境事由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属于“偷越国(边)境”行为。本案中,赵某某伙同非法涉外婚介机构人员以旅游名义骗取出境证件并非法组织多人实施跨国相亲事宜,双方事前共同商议,且相互配合,不应割裂两者之间的联系,应属于共同犯罪。行为人骗取出境证件后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不能仅以骗取出境证件罪定罪。此种情况下,骗取出境证件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而利用骗取的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同时又触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根据刑法的规定,骗取出境证件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是手段与目的关系,成立牵连犯,根据“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
法官说法:
周口中院刑事审判第三团队员额法官魏尚伟:涉外婚姻介绍机构被我国所禁止。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任何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跨国相亲极易导致人财两空的风险。一方面,一些非法的婚介组织借涉外婚姻介绍之名,向大龄未婚男青年及其家人收取高额费用,非法谋利;另一方面,当事人极易掉入国外诈骗犯罪分子以“相亲”、“结婚”为名实施的犯罪陷阱,最终落得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