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一名还未满13岁的学生,因沉迷网游偷用母亲的微信在被告处购买1999元的手机,后又在被告处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一部手机。原告的母亲发现后到手机店要求返还手机款,双方发生争执,后诉至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第四团队的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考虑到本案涉及未成年人,为把未成年人的影响降到最低,在与双方电话沟通数次后,法官当即决定通知双方到庭调解,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告知手机店主刘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另一方面又告知家长也有监护教育责任。通过承办人的释法明理和悉心引导,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的父亲将第一部手机退还给被告,被告将手机款1100元交付给原告的父亲。原被告均当庭履行,后原告父亲向法庭申请撤诉了结。
本案调解结束后,承办法官又语重心长的告诉家长要引导孩子健康理性消费,购买贵重物品必须经家长允许、陪同。同时要保管好家中的现金及支付密码,防止孩子因一时贪玩而不理性消费。商店也应增强法治意识,遇到未成年人购买与其年龄不相符的高价商品时,应向其说明必须让其家长陪同一起来购买,若商家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出售高价商品,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