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预拘留决定书”和“预罚款决定书”。据悉,这是聊城中院发出的首份“预字决定书”。
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聊城中院经审理,依法判令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质量保证金共计3000余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无奈之下,某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聊城中院对被执行人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股权、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经调查发现,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除了名下登记有2辆机动车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因该车辆未实际扣押,而无法进一步处置。
被执行人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具有一定履行能力却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属于故意不履行的行为。鉴于此,聊城中院遂决定向被执行人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下达“预拘留决定书”和“预罚款决定书”,对其予以“惩戒预警”。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决定书后,立即向法院移交车辆,并主动联系法院提交解决方案。至此,该案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聊城中院执行局长马国栋介绍,“预字决定书”是聊城中院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有关要求,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的有益探索。所谓“预拘留决定书”和“预罚款决定书”,是聊城中院针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在正式作出决定之前,通知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履行执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给予其相应处罚。该做法在充分发挥强制执行力的同时,也给被执行人一定的缓冲期间,既彰显了法律权威,也体现了司法温情,平衡了各方当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