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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自然资源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文章来源:汝南县 发布时间:2024-11-19 文字大小: |

汝南县自然资源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

 

为全面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抽查检查规范化水平,规范和优化对企业的综合监管,结合自然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双随机工作细则。

一、总则

(一)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并将结果依法公开。

(二)本细则适用于汝南县自然资源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所列各抽查事项的监管工作,检查对象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以及产品、项目、行为等客体。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专业机构核查、抽样检测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统一使用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平台,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的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检查对象名录库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抽查任务发起、检查对象名单抽取和派发、执法人员匹配、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及公示、后续处置与考核管理、数据库存档等各个工作环节,均应当在“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平台”进行操作,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二、动态调整政府部门抽查事项清单

依据《权责清单》并参考上级部门的《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制形成全县自然资源系统统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等。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严格进行限制。

三、建立完善“两库”

自然资源系统执法人员负责随机抽查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维护和动态调整。各相关股室按照“谁管辖、谁维护”的原则,对照抽查事项清单,在“随机监管平台”中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和调整。

四、制定年度抽查计划

各相关股室根据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有效整合各部门职责和监管任务,制定2023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随机抽查,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五、组织实施检查

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抽查工作,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同时,可邀请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工作,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检查人员应填写统一制订的检查表格,并要求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六、检查结果认定

双随机抽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该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一)通过对此次抽查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1.通过实地核查,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并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当采用录像、录音等方式予以证明;

2.通过实地核查、第三方证明或邮寄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三)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企业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未发现企业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企业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六)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七、录入并公示检查结果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双随机监管平台”,从而实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双随机抽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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