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应急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 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 5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 50号)的要求,进一步创新 市场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机制,结合我局机构改革后职能的变化,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汝南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应急管理局)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市应急管理局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对因投诉、举报、依法制定的年度计划性工作任务、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实施、公开透明、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成立双随机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督查、考核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落实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二章 抽查类型和内容
第四条 抽查类型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确定的抽取比例,从相应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
不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地理区域均衡原则随机抽取确定。
定向抽查名单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和抽查方案要求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
第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内容包括检查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情况、日常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六条 县应急管理局各相关业务股室(二级机构)根据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要求和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的权责清单,结合本股室(二级机构)实际工作情况,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由局双随机办公室统一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根据我局“三定”方案和监管工作实际,我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共13项:
(一)对应急预案依法备案,应急值班人员配备,应急救 援器材、设备及物资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二)对依法编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情况的监督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条
(三)对风险管控及隐患治理的监督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第六条
(四)对危险作业管理的监督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四条(此条款仅适用于工贸企业)
(五)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的监督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六)对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设备的监督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七)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监督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八)对从业人员(包含被派遣劳动者)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实施及档案记录情况的监督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五条
(九)对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经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七条
(十)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 知识和能力考核情况的监督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五条
(十一)对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监督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
(十二)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
(十三)对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第八条 各抽查事项的责任股室(二级机构)年初制定的抽查计划,具体抽查时间由责任股室(二级机构)自行安排。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三章 名单抽取和派发
第九条 县应急管理局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操作和实现。
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应急管理局负责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 县应急管理局抽查市场主体的对象,为辖区内存续的市场主体。
第十一条 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方案;
(二)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待检查市场主体名单。
第十二条 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自行建立本部门的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本单位人员能力状况,原则上先建立两个检查人员名录库,分别是执法人员库和监管人员库。监管人员库的人员主要负责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等监管任务;执法人员库的人员主要负责除监管人员工作任务以外的专业执法工作任务。具体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时,根据执法任务的需要,从两个库中抽取若干名同志组成随机检查组,确保完成对所有抽查事项的检查。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检查人员名单由局根据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确定,并综合考虑人员级别、监管领域和专业能力等情况。
第十三条 抽查工作要按比例和周期进行。每次按不低于直接监管市场主体总量的5%抽取,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
第十四条 县应急管理局各相关股室(二级机构)依据职责,按照清单规定事项组织开展抽查工作。抽取名单由局双随机办公室实施,承办机构人员、技术操作人员、监督人员应当同时在现场。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待检查名单一经确定,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派发。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六条 承担检查职责的相关股室(二级机构)应制定具体的抽查工作方案,以依法公正、科学高效为原则,统筹调配监管执法力量,按时保质完成抽查任务,检查方案报本级双随机办公室留存。
第十七条 县应急管理局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可依法采取询问调查、实地核查、视频采集等方式;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和安全生产专家及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县应急管理局对委托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核查结果和安全生产专家及专业机构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对市场主体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被检查市场主体逐户反馈检查结果。反馈检查结果,可以依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
第十九条 加强随机抽查材料及信息的收集、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面材料和双随机手机终端系统视频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五章 抽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检查工作实际,对综合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方案确定的检查事项,按照下列情形形成检查结果:
(一) 正常;
(二)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三)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五) 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六)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
(七) 其他情形。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县应急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检查结果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根据调查,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公示。
第六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各相关股室(二级机构)落实市场主体抽查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效能评估,必要时可对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并向市局双随机办公室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各相关股室(二级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市场主体抽查工作请示和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县应急管理局有关市场主体抽查工作部署。
第二十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各相关股室(二级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