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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民族宗教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汝南县 发布时间:2024-12-25 文字大小: |

汝南县民族宗教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汝南县民族宗教局行政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根据汝南县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抽查事项

(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检查

清真食品牌证管理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式

(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检查

1.从事清真餐饮工作人员情况检查

2.清真食品进货渠道检查

3.企事业单位清真窗口和清真灶设置情况检查

4.清真食品进货渠道检查

5.清真食品市场布局检查

6.商场超市经营清真食品状况检查

(二)清真食品牌证管理的检查

清真牌证申领情况检查

三、检查依据

(一)《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2005年修改

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单位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5%;经销单位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0%;饮食服务单位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5%;

(二)企业厂长(经理)应由少数民族人员担任。如有困难,企业领导成员中至少应有1名少数民族成员。清真食品技术总监督人必须由少数民族人员担任;

(三)生产、采购、储存清真食品的主要岗位和环节应有少数民族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或监督。

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必须是少数民族公民。

第八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信誉标牌(以下简称清真牌、证);未领取清真牌、证的,不得经营清真食品。

第九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将清真牌、证悬挂在店门、营业室或摊位的显著位置。

第十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印制标有清真字样的包装品时,必须持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印刷企业方能承印。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主产、经营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库房、容器、生产工具、计器具、食品运输车辆以及生产经营场地必须专用。

第十二条在清真食品行业从业的人员,不得在生产经营场所携带、食用、寄存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

第十三条宾馆、招待所、旅社、医院、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清真食堂或清真灶的采购、烹饪等主要岗位必须有少数民族职工监督,其炊具、器具等应写普通灶分开,保证专用。

第十四条 清真食品市场和清真饮食摊点市场应与非清真食品、饮食摊点分开,并保持适当距离,分区经营。禁止将有少数民族禁忌的物品带入悬挂清真标牌的场所。

第十五条商场、商店经批准经销清真食品时,应固定专柜,并悬挂清真牌、证,由少数民族职工专人管理经营。严禁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混放。

(二)《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2005年修改

第十六条 清真牌、证由省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统一监制,由县级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审批下发。

第十七条符合条件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审批登记表》,报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审批颁发清真牌、证。清真牌、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八条 民族事务工作部门颁发清真牌、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其具体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民族事务工作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转让、出租清真牌、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伪造、仿制清真牌、证。

第二十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改变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或经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或者歇业、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除应当向其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外,还必须在30日内向所在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的,应交回清真牌、证。

(三)《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2005年修改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三个月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收缴其清真牌、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收缴其清真牌、证,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十条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收缴其清真牌、证,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条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委托、转让、出租清真牌、证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收缴其清真牌、证,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买卖、伪造、仿制清真牌、证的,由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收缴其清真牌、证,并处责任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逾期不参加年检者,由县级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收缴其清真牌、证,并处以100元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企业年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当地民族事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权限,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收缴清真牌、证,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严重违反民族政策、影响恶劣者,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汝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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