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非法金融活动呈现出形式多样、隐蔽性强的特点。为更好地守护群众“钱袋子”,护好千万“幸福家”,帮助群众防范识别非法金融活动风险,开展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知识普法行动。
一、如何识别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一看业务资质。证券期货行业是特许行业,按照规定,证券期货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而开展证券期货业务的机构是非法机构,请不要与这样的机构打交道,以免上当受骗。投资者如果想要知道一家公司是否获准公开发行,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查询行政许可信息栏目,同时还可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www.szse.cn)、北京证券交易所(www.bse.cn)网站查询新股发行的具体信息;如果想要知道一家公司或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可以登录中证监网站中证券业(www.sac.net.cn)和中国期货业协会(www.cfachina.org)网站进行查询。另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也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投资者可以登录其网站(www.neeq.cc)查询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和挂牌公司有关信息。
二看营销方式。开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要遵守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进行业务宣传推介时,一般会采用谨慎用语,不会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同时还会按要求充分揭示业务风险。但是,不法分子大多利用投资者“一夜暴富”或急于扭亏的心理,较多采用夸张、煽动或吸引眼球的宣传用语,往往自称“老师”“股神”,以“跟买即涨停”“推荐黑马”“提供内幕信息”“包赚不赔”“保证上市”“专家一对一贴身指导”“对接私募”等说法吸引投资者。证券期货投资是有风险的,不可能稳赚不赔。
三看汇款账号。一般来说,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目的是骗取投资者钱财,获取非法所得。为达此目的,不法分子往往会采取各种推销手段,如打折、优惠、频繁催款、制造紧迫感等方式,催促投资者尽快将资金打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也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会用个人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进行收款。投资者在汇款环节应当格外谨慎,如果收款账户为个人账户或与该机构名称不符,投资者一定不要向其汇款。
四看互联网网址。非法证券期货网站的网址往往由无特殊意义的字母和数字构成,或在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网址的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和数字。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看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网址,不要登录非法证券期货网站,以免误入陷阱,蒙受损失。
二、购买保险产品时要注意哪些重点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理性投保五注意的风险提示》,金融消费者应掌握理性投保的五个注意要点,增强个人合法权益保护意识。
一要注意“选择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合规机构”。购买保险第一步,就是要认清保险机构资质。消费者应从持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合规机构,或在保险机构办理有效职业登记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互助”“××联盟”“××统筹”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推出的互助活动,不是保险或互助保险,不要与商业保险混淆。
二要注意“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条款,防范销售误导风险”。在投保过程中,无论是线下购买或是在互联网平台购买,消费者均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对特别提示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费缴纳、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犹豫期、退保损失、风险告知等合同重要条款应明确理解后再签字,以有效保障自身权益。
三要注意“积极配合可回溯、‘双录’、回访等环节,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内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回访,向投保人确认是否知悉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退保损失等重要内容。可回溯、“双录”、回访等规定是对保险机构和保险销售人员的监督,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行销售过程中的合同内容说明、免责条款提示、风险告知等义务,也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消费者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告知、如实答复回访问题,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
四要注意“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不被‘高收益’误导”。
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风险保障功能和长期储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风险保障功能和长期储蓄功能侧重不同,此类产品具有保单利益不确定等特征,但本质上仍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消费者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也不应轻信只强调“高收益”而不展示不利信息、承诺保证收益等不实宣传行为。
五要注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等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消费者应注意保留相应证据,及时向保险公司投诉,或向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如果涉及要求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
三、如何识别非法集资行为
1.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2.企业命名能否出现“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3.互联网信息服务者能否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
4.单位和个人能否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5.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哪些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6.行业协会、商会有哪些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7.如何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线索?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
8.参与非法集资损失由谁承担?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9.参与非法集资是否影响个人信用记录?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如何识别正规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经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地方金融组织,作为传统金融业的有效补充,小贷公司在小微企业发展、扶持个体工商户、农户创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如何区分正规小额贷款公司与无放贷资质机构?请认准以下特征:
1.公司名称合规。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只有经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审批、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才可以合规使用“小额贷款”“小贷”“贷”或类似字样。如:XX(省、市)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采用官方渠道公示。全市依规设立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小额贷款公司均能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的官方网站查询,无法从官方网站查询而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为无放贷资质机构。
3.经营活动接受监管。
五、如何识别非法中介非法推销
一要警惕非法中介诱导消费者违规转贷带来违约违法隐患。根据相关监管规定,经营贷须用于生产经营周转。银行与消费者贷款合同会明确约定贷款用途,但在“转贷”操作下,银行若发现经营贷款资金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最终将由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不但可能被银行要求提前还贷,个人征信也会受到影响。此外,在经营贷办理过程中,不法中介宣称可以提供办理各项证件、材料的服务,“帮助”消费者申请贷款,其实是通过伪造流水、包装空壳公司等手段获得申请经营贷资格,此行为涉嫌骗取银行贷款,消费者甚至可能会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要警惕非法中介虚假宣传。非法中介会假冒银行名义发布办理贷款的广告信息。非法中介会冒充“××银行”“××银行贷款中心”等名义发布贷款广告信息,或是向消费者推送贷款额度,声称“在银行内部有关系”“可走内部流程办贷款”等,诱骗消费者通过其办理贷款。其实,此类中介机构与银行并无关联,是为诱骗借款人进行的虚假宣传。
三要警惕非法中介骗取高额息费。非法中介常以“低价手续费”“百分百获得贷款”等幌子吸引消费者。在借款人从银行获得贷款后,非法中介又以各种名义要求借款人将贷款资金打入指定账户“走账”,伪造“流水”,借款人一旦进行转账操作,这笔资金大多以“服务费用”等名义被截留,借款人很难要回资金,面临维权困难。
四要警惕“转贷”操作泄露个人信息。消费者选择“贷款中介”的“转贷”服务,需要将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家庭成员信息、财产信息等相关重要信息提供给中介。部分中介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后,为谋取非法利益可能会泄露、出售相关信息,侵害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五要警惕中介服务名不副实。非法中介往往瞄准对贷款业务、流程不熟悉,或者征信有问题的消费者群体下手,提供所谓的“优惠贷款”“迅速放款”服务,从中抽取极高的费用。事实上,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银行等正规机构官方渠道自行办理贷款业务。有些不法中介甚至会不顾消费者偿还能力,怂恿消费者从各类网络借款平台申请贷款,有的贷款产品本身就有很高利息,不法中介仍要再骗取一笔高额费用,其目的就是快速敛财而不是提供服务。
让我们共同提高防范意识,远离非法金融活动,保护自己和家人的财产安全,共同营造健康、稳定的金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