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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11-19 文字大小: |

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财金[2012]2829号
国家发改委今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严格落实药品生产和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使“黑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信用分类监管机制。以药品企业静态登记信息和动态监管信息为基础,按照守法诚信度、行业风险度、区域重要度和动态警示度指标体系, 对药品企业信用实现科学**分类,建立守信企业激励机制、警示企业预警机制、失信企业惩戒机制、严重失信企业淘汰机制。对进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取消药品生 产许可证的药品企业数据库和一人有限公司数据库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全国范围内锁定,使“黑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意见强调,严格落实药品生产和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在实现行业内、地区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的基础上,加快建立药品安全失信记录档案。对 人民群众日常生活造成危害、对药品行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构成影响的药品生产和经营主体的失信行为,不仅要在各级新闻媒体和网站上进行披露和曝光,还要将 失信主体列为日常监督、重点监测或抽查的重点,并撤销其已有荣誉称号,依法在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评优评先、享受政府补贴、投资项目核准,以及信贷投 放等方面予以惩戒,同时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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